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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外傭從事不同類形工作需注意事項

外傭的聘用限制

外傭來港工作時必須遵守《入境條例》及其簽證的逗留條件。如外傭違反逗留條件,或僱主教唆 / 協助外傭違反逗留條件,可能會被檢控。

 

外傭必須為簽證上指定的僱主在「標準僱傭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居住和執行家務。「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

第 4(a) 條 - 外傭只能根據「 標準僱傭合約」附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

第 4(b) 條 -外傭只能根據「 標準僱傭合約」 附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外傭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僱主亦不得著令外傭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

第 4(c) 條 - 第 4(a) 及 (b) 項為入境處准許該外傭來港履行合約時所施加的逗留條件之一部分。

違反以上任何一項逗留條件可導致該外傭及 / 或其教唆者被檢控。

 

 

外傭只可從事家務工作

外傭只可從事家務工作,其家務職責應清楚列於「標準僱傭合約」附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中,例如家庭雜務、煮食、照料家中年老人士、保姆和照顧小孩等。如僱主指派外傭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即屬違反《入境條例》的規定,可能會被檢控。

 

外傭不可從事兼職工作

根據《入境條例》,外傭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即屬違法。外傭可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及遣送離境。如外傭因此被遣送離境,通常將不再獲准來港當外傭。同時,如僱主指派外傭為簽證上指定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或僱主指派外傭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亦屬違反《入境條例》的規定,可能會被檢控。

任何人士如僱用外傭從事兼職工作,均屬違反《入境條例》

的規定,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外傭不可在「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僱主地址以外的地方工作

外傭只能在「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僱主住址料理家務,如安排外傭在僱主的其他住所或香港特區以外從事家務或非家務工作皆屬違反「標準僱傭合約」及 / 或相關法例。

 

請參考以下例子:

僱主要求外傭為同住一起而暫時住院的家庭成員送食物或日用品。

解:如有關安排只是暫時性地為家庭成員送物品,並不違反相關要求。

 

要求外傭長駐於安老院照顧父母。

解:外傭只可在合約中訂明的住址為僱主從事家務工作。指派外

傭長駐安老院工作,即外傭的主要工作地點為安老院,並不能視作真正的家務工作。

 

僱主在兩個居所交替地居住,要求外傭在僱主的另一居所從事家務工作。

解:僱主住址是指一個地點的單一居所,僱主不可要求外傭在合約指定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居所工作。

 

從事駕駛工作的規定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外傭從事的家務工作並不包括駕駛車輛;而發給外傭到香港從事僱傭工作的簽證亦訂明其逗留條件之一是「不得從事駕駛工作」。

 

然而,為配合部分僱主的真正需要,入境處設有特別安排,容許外傭擔任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即由五種主要家務工作(家居雜務、煮食、照料家中年老人士、保姆和照顧小孩)所產生的駕駛工作。要求外傭駕駛接載僱主上下班、搬運貨物等,則不屬此列。如僱主希望讓外傭擔任與家務工作有關的駕駛工作,可向入境處處長申請特別許可。

 

禁止安排外傭離境工作

外傭只可在僱主家中從事家務工作。 如僱主違反「標準僱傭合約」及相關申請書內的承諾,安排外傭離境工作,無論外傭是否自願,入境處在考慮該僱主日後聘用外傭的申請時,可能會將此行為列為考慮因素,其申請也可能會被拒絕。如僱主及 / 或外傭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

資料,可能會觸犯《入境條例》,並可被檢控。


 

陽光女傭中心希望以上最新資訊能幫助各位僱主了解指派外傭從事不同類形工作時需注意的事項。


菲律賓駐港領事館外傭牌照: POLOHK-1120-125
印尼駐港領事館外傭牌照: 98917.018.I.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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