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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傭條件



1、有足夠經濟能力。一般來說,以每僱用一名傭工計算,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15,000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
2、傭工與僱主必須簽訂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ID407);
3、傭工只可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內所列的家務;
4、傭工在港逗留期間不得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5、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政府公布的規定最低工資。如沒有膳食提供予傭工,經議訂的膳食津貼不得少於每月港幣$1,236元;
6、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和居住;
7、僱主須為傭工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
8、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
9、僱主及傭工均無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10、僱主須為合法香港居民;

11、若其中一方僱主不能提出入息證明,必須由另一方提供:最近期之稅單副本;及結婚證書副本(例如夫婦關係遺失結婚證書,可用子女出世紙用作佐證),或出世紙副本(證明父母與子女關係)。

菲律賓駐港領事館外傭牌照: POLOHK-1120-125
印尼駐港領事館外傭牌照: 98917.018.I.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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